安徽:非高峰月份獨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意見!補償由尖峰電價、風光業(yè)主分攤
光伏產業(yè)網訊
發(fā)布日期:2024-09-09
核心提示:
安徽:非高峰月份獨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意見!補償由尖峰電價、風光業(yè)主分攤
9月6日,安徽省能源局印發(fā)《關于公開征求做好用電非高峰月份獨立新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意見的公告》,明確獨立儲能及新能源配建儲能充放電結算規(guī)則。
補償結算方面,明確獨立新型儲能在2—6 月、9—11 月,充電電量價格按省燃煤發(fā)電基準價的60%結算,放電電量價格執(zhí)行燃煤發(fā)電基準價。據悉,目前安徽省燃煤基準價為0.3844元/千瓦時,即獨立儲能充放電價差為0.15376元/kWh。緊急必要情況時直接調用新能源配建儲能,其被調用時段從公網下受電量電價按燃煤發(fā)電基準價的60%結算。
補償渠道:非高峰月份充放電價差損益從尖峰電價收入中分攤40%后,由光伏、風電新能源業(yè)主及未實施調峰靈活性改造并驗證的公用燃煤機組按照當月上網電量分攤,并在其上網電價收入中扣除。
未配建新型儲能的光伏項目,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100%計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儲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儲能的風電項目,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40%計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儲能的風電項目,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20%計算;未改造燃煤機組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2.5%計算。
此外,文件還提到:獨立新型儲能和緊急必要情況時直接調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儲能充電電量或下網電量是放電電量1.2倍及以上的,如檢查發(fā)現存在違約用電或轉供電等情形的,其充電電量或下網電量價格執(zhí)行對應月份電網企業(yè)代理工商業(yè)電價。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做好用電非高峰月份獨立新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fā)揮獨立新型儲能促進新能源消納、保障電網安全穩(wěn)定運行作用,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省能源局牽頭起草了《安徽省發(fā)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做好用電非高峰月份獨立新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通知》),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鑒于當前已進入用電非高峰時期,為促使《工作通知》盡快落地執(zhí)行,提出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5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安徽省能源局電力生產調度處電子郵箱:dianlichu2010@163.com,并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補償結算方面,明確獨立新型儲能在2—6 月、9—11 月,充電電量價格按省燃煤發(fā)電基準價的60%結算,放電電量價格執(zhí)行燃煤發(fā)電基準價。據悉,目前安徽省燃煤基準價為0.3844元/千瓦時,即獨立儲能充放電價差為0.15376元/kWh。緊急必要情況時直接調用新能源配建儲能,其被調用時段從公網下受電量電價按燃煤發(fā)電基準價的60%結算。
補償渠道:非高峰月份充放電價差損益從尖峰電價收入中分攤40%后,由光伏、風電新能源業(yè)主及未實施調峰靈活性改造并驗證的公用燃煤機組按照當月上網電量分攤,并在其上網電價收入中扣除。
未配建新型儲能的光伏項目,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100%計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儲能的光伏及未配建新型儲能的風電項目,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40%計算;按要求已配建新型儲能的風電項目,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20%計算;未改造燃煤機組分攤電量按當月實際上網電量的2.5%計算。
此外,文件還提到:獨立新型儲能和緊急必要情況時直接調用的新能源配建新型儲能充電電量或下網電量是放電電量1.2倍及以上的,如檢查發(fā)現存在違約用電或轉供電等情形的,其充電電量或下網電量價格執(zhí)行對應月份電網企業(yè)代理工商業(yè)電價。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做好用電非高峰月份獨立新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fā)揮獨立新型儲能促進新能源消納、保障電網安全穩(wěn)定運行作用,支持先進光伏和新型儲能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省能源局牽頭起草了《安徽省發(fā)展改革委 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做好用電非高峰月份獨立新型儲能調用結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通知》),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鑒于當前已進入用電非高峰時期,為促使《工作通知》盡快落地執(zhí)行,提出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5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安徽省能源局電力生產調度處電子郵箱:dianlichu2010@163.com,并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2024年9月6日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