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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申報第七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項目的通知
財辦建〔2017〕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發(fā)展改革委、能源局、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qū)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財政部關于分布式光伏發(fā)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3〕390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要求,現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2006年及以后年度核準(備案),2016年3月底前并網(其中,光伏發(fā)電項目應納入2015年及以前年度建設規(guī)模范圍,光伏扶貧項目并網時間可放寬至2016年12月底);
(二)尚未納入《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一批)的通知》(財建〔2012〕344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二批)的通知》(財建〔2012〕808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三批)的通知》(財建〔2012〕1067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四批)的通知》(財建〔2013〕64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五批)的通知》(財建〔2014〕489號)、《關于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第六批)的通知》(財建〔2016〕669號);
(三)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按照《通知》有關要求一并申報,自然人分布式光伏發(fā)電項目按照財建〔2016〕669號文件有關要求不再按目錄制管理;
(四)已納入補助目錄的項目,當“項目名稱”、“項目公司”、“項目容量”、“線路長度”等發(fā)生變化或與現實不符時,請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通知》等要求申請變更,按程序一并申報。
二、申報材料
填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申報表(見財建﹝2012﹞102號附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二)上網電價審批文件;
(三)生物質能發(fā)電項目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申報流程和時間
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分布式項目,由其下屬?。▍^(qū)、市)電力公司匯總,并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于6月30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其他項目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并于6月30日前聯(lián)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未能在6月30日前上報的項目將納入下一批審核。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3月13日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