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光伏扶貧也存在一些問題,如電網建設滯后、地方政府招標欠規(guī)范、后期運維不被重視等,其中光伏扶貧融資問題是最為敏感的話題。新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禁止扶貧主體負債建設,本人認為這種一刀切禁止負債扶貧的政策觀念是值得探討的。
一、光伏扶貧工作是投資行為,應調動市場積極性,尊重市場規(guī)律。光伏扶貧無疑是最佳的產業(yè)扶貧方式,為了按時按量地完成黨和國家的“三大攻堅任務”之一的精準扶貧任務,應當承認市場的作用,并鼓勵有社會責任感的光伏企業(yè)參與。既然是投資行為,投資收益率自然是考核資金是否被有效使用的一個重要指標,當光伏扶貧為全自有資金模式時,扶貧投資收益率下降了很多。光伏扶貧不僅僅是慈善扶貧,也是生產力扶貧,要授人以漁,缺錢的時候自然需要借錢,今年年初國家能源局的文件里也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盡快與項目對接,落實貸款優(yōu)惠條件”。
二、光伏扶貧不應該被“化解金融風險”的政策誤傷。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化解金融風險為今年的三大任務之一,但光伏扶貧由于政府重視,收益穩(wěn)定,監(jiān)督得力,已經成為優(yōu)質資產。且每年國家總的光伏扶貧資金、項目數(shù)量有限,也不存在泡沫,基本沒有風險。負債建設經營光伏電站是有限扶貧資金得以最有效利用的一種方式,不應該被強行禁止。
三、在扶貧問題上,信任和監(jiān)督一樣重要。前些日子,一些企業(yè)家發(fā)出了“不知道該怎么干光伏扶貧”的感嘆,近期某省又開始回購光伏扶貧電站,既然有錢回購,為什么不把這些錢投入到下一個扶貧項目中去?既然扶貧管理辦法中明確鼓勵光伏企業(yè)履行社會責任,以市場化收益支持扶貧,就應該給企業(yè)一定的信任和自主權,并加強監(jiān)管。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接地氣的。
總之,扶貧戰(zhàn)略是國家大事,目前我國仍有近4000萬貧困人口,脫貧攻堅任務艱巨,資金缺口大,需要全社會努力并投入更多資源,創(chuàng)新扶貧模式。希望相關部門能深入研究和精細管理。在扶貧項目上,無論是誰,采用何種方式參與,只要對貧困戶有益,都應該給予鼓勵,希望光伏扶貧越辦越好。